某間公司向公家機關承攬物業管理,而我7/1開始在他們指定的館廠上班,擔任清潔人員一職。事情大致經過如下:

12/17(資遣預告)公司開會,並透過去開會的同事口頭告知他們沒有參與投標,契約終止於12/31,但是他們公司與政府的關係來說,有義務要加贈一個月的服務,因此隔年1/1之後,依個人意願可選擇續約與否,但是12/31前面的合約就終止。既然他們自己終止合約了,那麽按照勞基法處置,屬於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業務縮編導致資遣,他們要給我資遣費以及於12/21要進行所有該館廠員工的資遣通報。順帶一提,我12/23也與專案經理確認過同事所言是否屬實,她當時也是這樣說,然後我12/24她就突然改口說展延,然後還打算拗我定期契約到期,我主張我沒簽約,是不定期契約,她堅持是定期契約,我本來就沒資遣費。我跟她說我不會再討了,但有一句裏台詞我沒說出口:我不會跟她討,但我會從其他地方討。

然後,到了1/2,我向專案經理提醒我1/7會去要離職證明,卻在1/2給了我離職申請書,擺明要我主動離職,已經與原本的協議背道而馳,我也不想跟她吵架或見面了,1/7如果想約談我,我會直接說我不會做任何回應,會從其他地方解決,我只是要向她道別。如果她堅持什麼,我的答案都是不回應。

這一次幫助我的人主要是清潔組經理,有什麼話她可以慢慢跟勞工局講,我的主張已經非常明確,你們明明告知我兩次終止,突然改口本來就很奇怪。我沒簽約是大事實,公司未投標也是大事實,只是我配合公司延續至1/7,但是12/31以前的勞動契約已經終止,由於業務縮編導致,自然是要還我那筆資遣費,其他人也是。

坦白說,我的確很緊張,要是失敗,大家就會繼續被拗,我不能平白讓她這樣拗我,我沒乖到會不吭聲。我是很膽小,但沒到不吭聲的地步,我絕對不能在這裡失敗……絕對……讓這女人付出代價是我現在唯一的目的。

1/4,收到清潔組經理的對話,清潔組經理居然幫我出氣,還表明立場可能會跟徒弟鬧翻……他幫我跟女魔頭說了,我不會見她,我真的不想再跟她見面了,太煩了,怒到我真的受不了,因此我不見她,正式撕破臉。我的確會緊張,那是因為我不喜歡爭執,會怕別人生氣,但她逼到我已經只剩一條路可以走,我只能請公正第三者仲裁這件事情。她給我倒因為果,不然我為啥挑12/23才討論,不是他們資遣預告在前嗎?前因是他們已經沒這業務了,後果是我要搬回家去幫我媽,我媽那邊根本沒有立即性,她也沒急著要我回家,而且這也是我唯一一張活下去的安全牌。至於錄音檔,那個沒用了,而且我這裡有人證,大家就來吵,看她是怎麽跟我其他同事說的。

對了,我聽說她比我還緊張。哇,妳罵我罵得理直氣壯,然後自己緊張得要死,那一開始照程序走不就好了???其實錄音用不上,只是逼她講實情而已,她當時說得很好聽,我沒收到東西是事實。順帶一提,我不全記得那天說的內容,但記得她承諾過我哪些東西。她告知我的事情前後有矛盾,12/17同事開會回來轉達的與她12/23告知我的是一致的,12/24的改口,說是因為尊重員工blabla的,我完全沒辦法相信。我跟她玩了一個小小的文字遊戲,我不討資遣費,暗示不跟她討,但是我有一句話沒說出口,我會從其他地方討,因為跟她要已經沒意義了。

不管我錄了什麼,最後都要回到勞基法。我會請她務必解釋12/17他們開會時,我同事回來告知說12/31契約終止到底是怎麽回事?以及據悉同事所言,除了我以外,其他人沒有特休假,特休假是給我的特例,這是怎麽回事?還有為什麼明明說會給我薪資明細,卻未請我過去領取,據悉其他同事所言要不到,是怎麽回事?之後不管我有什麼理由,都是合約終止之後的事情,我離職的主因其實是合約終止沒錯,既然合約都終止了,我早晚都要面臨失業問題……她12/24承諾給我非自願離職,後來逼我主動離職,不是嗎?我現在沒辦法單獨應付她,但是最後我有可能大罵她一頓。開玩笑,我為什麼非得忍氣吞聲?妳當老娘溫和到什麼都不做膩?我直接說吧,我不怕打官司,因為我根本沒做錯任何事情,頂多是可能會浪費錢和時間,司法無法對我進行任何處罰,我壓根沒犯法。她有沒有犯法,我不清楚,只有查了才知道。1/8是我丟炸彈的時候,請她務必不要逃避。

1/5,最後一次協商,對方投降,我的權益一項不少拿回,談了兩個小時左右。感謝清潔組經理的幫忙,如果沒有他在,我還打算就這樣把這件事情交給勞工局處理,但她中間不認自己12/17有開會,還說自己是一個一個去問,我是不知道後者怎麽回事,但是前者……呵呵……你那天召集大家談話是召集假的嗎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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